(2013)青民五终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曹刚、张锡萍等与卢立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立亮,曹刚,张锡萍,王秀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胡阳阳,赵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五终字第2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立亮。委托代理人高振德,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锡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英。上述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杜妮亚,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责人武长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亚宁,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胡阳阳。原审被告赵颖。上诉人卢立亮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卢立亮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卢立亮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立亮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6.5元,由上诉人卢立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颖颖审 判 员 张好栋代理审判员 魏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侯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