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商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亮、井光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亮,井光耀,井小伟,井光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商初字第1283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泉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司顺庆,公司职工。被告魏亮,男,1984年6月2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84********,汉族,现住临朐县五井镇青石崖村。被告井光耀。被告井小伟。被告井光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亮等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魏亮等四人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建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相益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