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4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高国彦与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彦,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4014号原告:高国彦,女。委托代理人:余东霖,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一路16号鸿景花园5号楼10202室。法定代表人:赵长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琪,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国彦与被告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国彦于2013年12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322元。审 判 长 张叡婕代理审判员 梁梦艺人民陪审员 卞立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