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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中民申字第17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宋兰凤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兰凤,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民申字第170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宋兰凤,女,1950年11月3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郊民巷*号。法定代表人:伍冀湘,该医院院长。再审申请人宋兰凤因与被申请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以下简称同仁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10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兰凤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同仁医院对我的病情诊断有误,在为我做手术前未尽告知义务,在手术后违反用药规定致使我出现严重的甲减症状。一审判决判令同仁医院对我的损害仅承担20%的赔偿责任错误。2、一审判决认定我未提供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的证据并不支持我上述诉讼请求错误。3、一审判决对我因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支出的鉴定费不予支持错误。4、精神损害赔偿金过低。5、一审判决对我提出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漏判。(二)一审法院未对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科协鉴定中心)出具的回复意见进行质证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科协鉴定中心出具的对同仁医院对宋兰凤的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该行为与宋兰凤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所做的鉴定,以及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对宋兰凤的甲状腺状态是否构成伤残所做的鉴定,酌情确定同仁医院对宋兰凤的损害承担20%赔偿责任并无不妥。宋兰凤在一审期间表示放弃对医疗费的主张,其现称一审法院对医疗费漏判没有道理。宋兰凤要求给付后续治疗费的再审请求,超出其一审诉讼请求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宋兰凤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宋兰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兰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文彤审判员  霍占林审判员  蔡 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晔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