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溪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姜远珍与王琴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远珍,王琴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溪民初字第633号原告姜远珍。委托代理人邬倩、李勇。被告王琴。委托代理人杨明勇。原告姜远珍与被告王琴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伍贤素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本院认为该案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30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远珍及其委托代理人邬倩、被告王琴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明勇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原告姜远珍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远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远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姜远珍负担。审 判 长  陈德容审 判 员  伍贤素人民陪审员  尹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