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溪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姜远珍与王琴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远珍,王琴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溪民初字第633号原告姜远珍。委托代理人邬倩、李勇。被告王琴。委托代理人杨明勇。原告姜远珍与被告王琴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伍贤素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本院认为该案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30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远珍及其委托代理人邬倩、被告王琴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明勇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原告姜远珍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远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远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姜远珍负担。审 判 长 陈德容审 判 员 伍贤素人民陪审员 尹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