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保康黄民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保康县通达轿车维修中心与殷义洪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康县通达轿车维修中心,殷义洪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保康黄民初字第00151号原告保康县通达轿车维修中心公司地址:保康县城关镇清溪路。代表人:彭宗辉,通达轿车维修中心业主。被告殷义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康县通达轿车维修中心与被告殷义洪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康县通达轿车维修中心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康县通达轿车维修中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康县通达轿车维修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康县通达轿车维修中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姚琼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