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庆民初字第4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四川鑫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培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鑫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培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庆民初字第4283号原告四川鑫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敏,总经理。被告王培瑶。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鑫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培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鑫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鑫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友贤二0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苟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