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魏红业诉魏吉仓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红业,魏吉仓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3号原告魏红业,青海省平安县人。委托代理人星学庆,青海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海东分站律师。被告魏吉仓,青海省平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红业与被告魏吉仓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红业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红业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红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被告魏吉仓自愿负担。审判员  白锦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兴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