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7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72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XX星,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甲,汉。原告张某诉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XX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并相恋,于××××年××月××日在原告老家登记结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胡某乙。原、被告双方相识时间较短,婚后又没有培养感情,加之婚后被告脾气暴躁,行为过激,还时有家庭暴力,殴打原告。被告不听人劝说,举双方家财积蓄作生意,致亏损严重,至今还欠原告父母16万元未还。被告自己受打击后,脾气更大,不再出门,整天窝在家中,白天睡觉,晚上上网,时不时再找原告的事,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维持,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3、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张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被告的结婚证一份;2、婚生女胡某丙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3、婚姻存续协议书一份;4、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外语学院证明一份;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一份;6、视频内容摘要一份;7、公安机关证明一份;8、被告写的保证书一份;9、郑州华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10、证人豆全美证言。被告胡某甲未到庭进行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对证据1、2、3、5、7、8、9,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4,本院认为原告在证据出具部门工作,该部门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对证据6,本院认为原告已提交监控录像,但该监控录像无声音显示,故该份证据材料无法核实其证明内容,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10,本院认为证人系原告母亲,与原告有利害关系,故对份组证据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胡某丙,后改名为胡某乙。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10月15日,原告起诉至我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8月19日签订《婚姻存续协议书》一份,协议第十二项约定“考察期为半年,考察期间,男方反省自己。”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相识相恋,自愿登记结婚,组建家庭,且生育一女,双方均应珍惜现有的婚姻家庭关系,相互理解、及时沟通,共同解决家庭矛盾。原、被告曾于2013年8月19日签订《婚姻存续协议书》,协议约定了半年的考察期,现双方仍在考察期内,且原、被告婚生女年幼,需要父母的共同关爱。如双方今后能够互相体谅、及时沟通、相互爱护,妥善解决家庭矛盾,仍是一个和睦的家庭。婚姻不单是双方的结合,婚姻双方还承担着更多的社会责任,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障子女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陈会阳人民陪审员 李淑珍人民陪审员 张伟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丹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