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扶执民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支行与张永兵、王强强、赵红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支行,张某某,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民字第0034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支行。住所地扶风县城关镇八一路。负责人刘晓丽,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支行与张某某、王某某、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风县人民法院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扶民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支行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王某某、赵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诉讼费390元。本院2013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张某某私下给付申请人5000元,剩余案件款由被执行人赵某某缴纳。2013年9月18日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支行领走案件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扶风县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永强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崔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