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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734-47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苏惠仪与邹才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惠仪,邹才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734-4738号原告苏惠仪,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被告邹才宽,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惠仪与被告邹才宽民间借贷纠纷五案中,原告苏惠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惠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惠仪撤回五案的起诉。五案受理费各50元,合计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苏惠仪负担。审判员  廖敏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