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民一终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桑伟与吴建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建涛,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民一终字第6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建涛,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平东东,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桑伟,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朱建宇,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建涛因与被上诉人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2)菏牡民初字第3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建涛的委托代理人平东东,被上诉人桑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建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涉案12500元是借款还是赔偿款,性质不清。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2)菏牡民初字第31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魏秀蕊代理审判员 李 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启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