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商终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温州奥昌合成革有限公司管理人与郑玉平、张文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玉平,张文斌,温州奥昌合成革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终字第2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玉平。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奥昌合成革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王建林。上诉人郑玉平、张文斌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奥昌合成革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3)温龙商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发现,上诉人郑玉平、张文斌经依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郑玉平、张文斌经依法通知,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玉平、张文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俊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罗奇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赵炫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