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5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5406号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号房间。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子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艳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1号楼303室。法定代表人丁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奇程。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