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泸泸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田桂华与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泸县万事兴玻璃有限公司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桂华,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泸县万事兴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泸泸行初字第28号原告田桂华。委托代理人刘春玉,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陈剑波。委托代理人程天泉。委托代理人孙锡强。第三人泸县万事兴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泸隆路33公里。法定代表人,何光万,董事长。原告田桂华不服被告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的泸市人社工申不(2013)5—10号《工伤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向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9月24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泸行管字第14号指定管辖函指定本院受理。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德芳审 判 员 黄小明人民陪审员 游光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胡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