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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法执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王连日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日,张晓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1343号申请执行人王连日,男。被执行人张晓山,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高民初字第21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民,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晓山在高密法院的赔偿款2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 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百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