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2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徐某与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060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张晓、王剑萍。被告: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吕丹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王伟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