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5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倪一慧与林孔和、王丽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林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596-1号原告:倪某某。被告:林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倪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陈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朱昌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