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立民终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沈志刚、李雨薇、吴兰茵、广州凌悦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与胡信权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志刚,李雨薇,吴兰茵,广州凌悦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胡信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立民终字第8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志刚,男,汉族,1965年3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雨薇,女,汉族,1987年7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兰茵,女,汉族,1963年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州凌悦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志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信权,男,汉族,1962年1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上诉人沈志刚、李雨薇、吴兰茵、广州凌悦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2)佛南法狮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查明:四上诉人上诉后,向本院提交了缓交上诉费用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四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该通知书明确告知四上诉人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沈志刚、广州凌悦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6日、李雨薇、吴兰茵分别于2013年11月7日、10日收到了该通知书,但四上诉人都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认为,四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上诉费的后果的情况下,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志刚、李雨薇、吴兰茵、广州凌悦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2)佛南法狮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志楠审 判 员 杨恩敏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