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冀民三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冀州市家乐采暖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旺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家乐采暖有限公司,北京中旺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三初字第1357号原告:冀州市家乐采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大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贾双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桂良,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北京中旺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西路红绿灯旁美城家园南区4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树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家乐采暖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旺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州市家乐采暖有限公司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州市家乐采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共计2780元由原告冀州市家乐采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邢新同审判员 薄彦光陪审员 齐会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秋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