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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初字第02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怀义诉被告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怀义,李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2103号原告马怀义,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11日,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李家崖。被告李江,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28日,陕西省宝鸡市上马营。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怀义诉被告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喜丹使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查,原告在诉讼中所提供被告李江住址不详,虽经本院反复查找和联系,均无法向被告送达本案诉讼材料,且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鉴于目前原告仍然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怀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喜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董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