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02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怀义诉被告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怀义,李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2103号原告马怀义,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11日,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李家崖。被告李江,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28日,陕西省宝鸡市上马营。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怀义诉被告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喜丹使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查,原告在诉讼中所提供被告李江住址不详,虽经本院反复查找和联系,均无法向被告送达本案诉讼材料,且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鉴于目前原告仍然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怀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喜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董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