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陈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794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女,1989年9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四川省富顺县。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9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3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1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在其租住处珠海市香洲区上冲中兴一街4号203房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阮某、奚某、李某等人吸食毒品。2013年9月1日,被告人陈某又在上述租住处容留阮某、奚某、李某吸食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因吸毒于2013年9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3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阮某的证言,证人奚某、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出租屋人员情况登记表,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14年7月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莫伟文代理审判员 彭 帅人民陪审员 卞 莉二0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栾丽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