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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民申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黄锦屏与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刘世伦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锦屏,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刘世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民申字第32号再审申请人黄锦屏,男,1946年11月23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曾玲,女,1956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远素,经理。委托代理人彭俊德,男,1963年11月1日生,汉族,居民,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世伦,男,1953年9月25日生,汉族,居民。再审申请人黄锦屏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司)、刘世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2)纳溪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黄锦屏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已与三建司自行和解解决、不再要求三建司承担责任、按原判决执行”为由,要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黄锦屏与被申请人三建司已自愿协商解决纠纷,黄锦屏据此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锦屏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蓝 军代理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英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