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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5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余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5246号原告余某,无业。被告潘某,(玻璃店)。委托代理人赵士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季 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朱飞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