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5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余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5246号原告余某,无业。被告潘某,(玻璃店)。委托代理人赵士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季 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朱飞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