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执行字第3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巫朝基与厦门市和丽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朝基,厦门市和丽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行字第3115号申请执行人巫朝基。被执行人厦门市和丽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和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29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市和丽玻璃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市和丽玻璃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6833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洪福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