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民终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冯岭与余莉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岭,佟莉,王建伟,钱雷,刘成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终字第2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佟莉。原审被告王建伟。原审被告钱雷。原审被告刘成德。上诉人冯岭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3)邳民初字第2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岭因与被上诉人佟莉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冯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岭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上诉人冯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裴运栋代理审判员 费 蜜代理审判员 王小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毕晓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