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刑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小会、王涛、张石磊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会,王涛,张石磊
案由
贪污,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宝渭法刑初字第00371号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小会,男,31岁。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小学文化,住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系宝鸡卷烟厂临时工。2013年8月12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永岗,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涛,男,21岁,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系宝鸡卷烟厂保卫处班长。2013年8月12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2013年11月4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郑曦耀,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石磊,男,18岁,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系宝鸡卷烟厂保安。2013年8月12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2013年11月4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宝辉,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宝渭检刑诉字(2013)第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小会、王涛、张石磊犯贪污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小会及其辩护人王永岗,被告人王涛及其辩护人郑曦耀,被告人张石磊及其辩护人刘宝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2日晚22时许,被告人赵小会利用其担任宝鸡卷烟厂卷包车间职工的职务之便,伙同该厂保卫处队长被告人王涛、保安员被告人张石磊,经事先商量、分工,三人欲将盗窃卷包车间的天赋好猫烟55条、红好猫烟56条及磨砂好猫烟20条(鉴定价值35882元)偷运出厂时,被宝鸡卷烟厂内巡逻人员当场抓获,被盗赃物被追回并发还。三被告人均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小会的辩护人辩称,赵小会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本案应以职务侵占罪定性;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卷烟厂制度上有管理的漏洞;本次犯罪系未遂,未给被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综上辩请对被告人判处缓刑。被告人王涛、张石磊的辩护人均辩称,二被告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且被告人并非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本案应以盗窃罪定性,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犯罪未遂;在本案中处于从犯地位。综上辩请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小会系宝鸡卷烟厂负责搜集残烟的临时工,被告人王涛系宝鸡卷烟厂保卫处班长,被告人张石磊系宝鸡卷烟厂保安员。2013年8月6日至8日,被告人赵小会趁中午工人吃饭,车间无人之际在卷包车间将56条吉祥好猫香烟藏匿在残烟房内。8月10日,被告人赵小会与安保科班长王涛商量利用王涛值班期间,由王涛接引赵小会将盗窃来的香烟运出厂区,赵小会答应销赃后给王涛4000元赃款。8月12日下午上班后,赵小会与王涛打电话联系确认后,与王涛共同值班的张石磊又与王涛聊天时提起在厂里面弄点钱的事情,王涛便答应了张石磊晚上共同与赵小会盗窃香烟,等销赃后将赵小会给的赃款平分。18时许,赵小会趁车间工人吃饭无人之际,又将55条天赋好猫香烟、20条磨砂好猫香烟藏匿在残烟房内。晚19时至22时之间赵小会多次与王涛电话联系商量将盗窃来的香烟运出厂外,直到十时许王涛让赵小会往香料库南侧走,并告知有张石磊接引,同时王涛让张石磊前往香料库南侧接应赵小会。就在张石磊与赵小会正在将从车间盗窃来的香烟转移出厂过程中被烟厂内巡查人员现场抓获。现场共查获天赋好猫烟55条、吉祥好猫烟56条、磨砂好猫烟20条。经鉴定,所盗赃物价值共计35882元。破案后,被盗香烟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小会、王涛、张石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构成贪污罪的意见,经查,三被告人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实施盗窃,并非利用职务之便,故对该公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三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小会提起犯意并主要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涛、张石磊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涛、张石磊虽同为从犯,但王涛的作用大于张石磊,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三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小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被告人王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被告人张石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挺审判员 董兵审判员 薛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巴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