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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太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张某甲、卢某、张某乙与被告谢某某、张某丙拆迁安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0054)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太初字第00054号原告张某甲。原告卢某。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原告张某乙。法定代理人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卢某。被告谢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丙。被告张某丙。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柏某某,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卢某、张某乙与被告谢某某、张某丙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卢某、张某乙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卢某、张某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卢某、张某乙撤回起诉。诉讼费21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素梅审 判 员  左 立人民陪审员  赵小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士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