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太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张某甲、卢某、张某乙与被告谢某某、张某丙拆迁安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0054)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太初字第00054号原告张某甲。原告卢某。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原告张某乙。法定代理人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卢某。被告谢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丙。被告张某丙。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柏某某,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卢某、张某乙与被告谢某某、张某丙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卢某、张某乙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卢某、张某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卢某、张某乙撤回起诉。诉讼费21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素梅审 判 员 左 立人民陪审员 赵小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士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