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平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李平与友华触控(深圳)有限公司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3)深龙法平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李平与被执行人友华触控(深圳)有限公司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3】1297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000元及工资差额人民币300元、共计人民币23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9日将执行款及执行费共计人民币2350元付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本院扣除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后,已将执行款人民币2300元付到申请执行人账户,申请执行人收到款项后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3】1297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3)深龙法平执字第56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