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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江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李刚罚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江执字第177号移送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刚,农民,现在��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二庭2012年12月11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刑终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书和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资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移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50万元和退赔受害人损失10539.9万元的义务,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4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2012年12月18日受理执行。在本次执行中,依法扣划了吴桂名下的银行存款96,749.89元;拍卖了吴桂所有的川M×××××丰田轿车一辆,卖得价款58,000元;查封了登记在吴桂及其丈夫郑立新、儿子郑昂名下的房产7处,房产现已进入评估甄别处置阶段,受害人也等待财产处置后进行执行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刑终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书和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资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和退赔损失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强制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湘审判员 谭雪梅审判员 廖述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唐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