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20-01-22
案件名称
陈鉴勇与许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鉴勇;许新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江民初字第663号 原告陈鉴勇,男,1969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被告许新明,男,30岁,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本院在审理陈鉴勇诉许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鉴勇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鉴勇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鉴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2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陈鉴勇负担。 审 判 长 刘军文 代理审判员 黄红才 人民陪审员 朱志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许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