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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7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孟庆云诉青岛世傲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云,青岛世傲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7781号原告:孟庆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静,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世傲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卫华达,总经理。原告孟庆云与被告青岛世傲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庆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孟庆云负担。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苗在芳(2013)黄民初字第7781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