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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子民初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强秦毅与薛慧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子民初字第00535号原告强某某,男,汉族。被告薛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强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强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以与被告薛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强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强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卫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白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