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子民初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强秦毅与薛慧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子民初字第00535号原告强某某,男,汉族。被告薛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强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强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以与被告薛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强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强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卫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白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