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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道法民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2013)道法民初字第1239号冯某某与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道法民初字第1239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被告蒋某,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上列当事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月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英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