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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中民立终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安阳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民立终字第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中州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郭艳峰,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黄河大道中段路北市政设计研究院*层。法定代表人吴紫阳,总经理。上诉人安阳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三初字第39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安阳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阳市殷都区,本案应由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请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安阳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合同各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约定管辖的相关规定,为有效约定。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作为原审原告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爱民审判员  刘 晖审判员  程晓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利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