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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珠海市内特网吧与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珠海市内特网吧;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7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内特网吧。住所地***************投资人:余惠潘。委托代理人:赵国强,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修文,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陆洲,该公司的董事长。上诉人珠海市内特网吧(以下称内特网吧)因与被上诉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游戏天堂)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我国台湾地区法律成立的公司法人。国家版权局于2005年11月16日出具编号为软著登字第045185号、登记号为2005SR13684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登记证书载明,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三国群英传》游戏软件V1.0的著作权人,该游戏软件首次发表日期为1998年2月15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2010年6月20日,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将包括《三国群英传》在内的计算机单机游戏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独家授权给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授权期限为两年(自2010年6月20日至2012年6月19日)。在授权期限内,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拥有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的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上述权利。2012年5月22日,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再次出具《授权委托书》,将上述授权期限延长两年(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19日),并明确本授权有溯及既往的效力。2010年9月20日,游戏天堂委托代理人孙超以内特网吧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网吧内播放由游戏天堂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游戏作品,为日后诉讼收集证据为由,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0年11月13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人员和游戏天堂委托代理人孙超一同来到位于广东省珠海市前山明珠南路3092号酒珠大厦2楼的珠海市内特网吧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孙超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网吧的服务台办理了上网手续,并通过公证员在网吧内随机选择的计算机上进行操作,在该计算机的桌面上新建名为“内特网吧10-11-13”的word文档并最小化后返回桌面,点击该计算机屏幕桌面上的“游戏菜单”图标进入显示有包括“三国群英传”图标在内的相关游戏图标页面,双击该页面上的“三国群英传”图标可以实现该游戏的运行过程并出现相关的游戏画面。上述操作过程由孙超使用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显示的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内特网吧10-11-13”的word文档中。操作结束后所形成的word文件全部内容由孙超剪切并粘贴至由公证员事先准备的U盘中,该U盘由公证员保管,并由公证员在返回公证处后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刻录光盘一式四张。公证机关将上述刻录光盘之一份予以封存,并于2010年12月3日就上述保全证据公证过程出具了(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9673号《公证书》。通过播放上述《公证书》中所封存的光盘以及游戏天堂提供的《三国群英传》光盘,显示出在内特网吧随机选择的计算机上运行《三国群英传》游戏软件时,该游戏的首页有“©1998ODINSOFTCO.,LTD.ALLRIGHTSRESERVED,MUSIC©1997REBECCAOSWALD,ALLRIGHTSRESERVED”字样的画面。另查明,游戏天堂提交了一张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2年10月22日出具的金额为800元的公证费发票,付款单位为游戏天堂,证明游戏天堂为上述保全证据公证行为支付了公证费800元。此外,游戏天堂还主张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公证人员差旅费、律师费以及律师差旅费等费用,但均未提交其实际支付上述费用的相关凭证。再查明,珠海市内特网吧于1999年5月5日成立,投资额为人民币5万元。2012年11月9日,游戏天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作了计算机单机游戏《三国群英传》并享有该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2010年6月20日,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该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独家授予游戏天堂,游戏天堂拥有在中国大陆对涉及该游戏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的权利。游戏天堂在国家版权局对其相关权利进行了登记。游戏天堂发现内特网吧未经其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将游戏《三国群英传》通过网吧局域网的方式进行传播使用。经游戏天堂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0年11月对内特网吧的上述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游戏天堂要求内特网吧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未果。综上所述,内特网吧的上述行为已违反我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严重侵害了游戏天堂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游戏天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内特网吧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2、内特网吧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并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游戏天堂提交的《三国群英传》游戏软件外包装和光盘、相关权属及授权《公证书》,可以确认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三国群英传》计算机游戏软件作品原始著作权人。游戏天堂经著作权人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许可授权,取得了包括《三国群英传》在内的计算机游戏软件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游戏天堂享有的上述计算机游戏软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予保护。关于内特网吧的侵权行为,游戏天堂依法申请公证机关对内特网吧涉嫌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的规定,在内特网吧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游戏天堂提交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9673号《公证书》(附光盘)具有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根据(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9673号《公证书》(附光盘)所记载的内容,内特网吧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网吧内为公众提供电脑,在其局域网上通过“游戏菜单”向网吧用户传播包括《三国群英传》在内的游戏软件作品,使得网吧内用户在网吧经营者限定的时间和局域网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时间和地点去点播运行该游戏软件作品。因此,内特网吧上述行为侵犯了游戏天堂对《三国群英传》游戏软件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包括游戏天堂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民事法律责任。鉴于游戏天堂在本案中并未对内特网吧提出停止侵权行为的请求,原审法院对此不作处理。关于内特网吧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游戏天堂要求内特网吧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未能证明内特网吧因实施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游戏天堂请求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游戏天堂享有权利的类型和期限、本案作品的知名度,内特网吧经营规模、经营场所位置、侵权性质、侵权情节以及本地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游戏天堂主张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的律师费和差旅费。原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有证据证明的基础上,考虑游戏天堂主张的相关费用支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因素,对其该项诉讼请求纳入其应获得的赔偿范围一并予以酌情确定。据此,原审法院根据上述因素,综合确定内特网吧应赔偿的数额为2000元(包括游戏天堂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八)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及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珠海市内特网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人民币2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珠海市内特网吧负担。上诉人内特网吧不服上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游戏天堂全部诉讼请求,由游戏天堂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其上诉理由为:1.原审认定我方侵害游戏天堂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公证书内容全部来自网页截屏,其操作过程没有任何记录,无法证明公证的信息来自于本地电脑还是互联网,更不能唯一指向我方。取证的操作和存储设备均由非公证员完成,下载的信息真实性无法确认。2.我方行为对本案作品的正常使用无影响,也未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形。3.原审判赔数额过高。本案作品早已公开发行,作品赚取利润的市场和空间早已被其他新游戏作品取代,游戏天堂并未因网吧局域网中提供本案作品而遭受实际损失。网吧规模很小,影响力有限,网吧之间低价竞争和互联网进入千家万户导致上网服务收费很低,网吧经营惨淡,甚至处于亏损状态。原审判赔数额明显不合理,如此高额的赔偿金会极大地刺激著作权人进行大规模诉讼,将给网吧也带来致命的打击。被上诉人游戏天堂二审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公证书截屏内容显示,本案网吧使用了一款名为“蝌蚪(网维大师7系列)”的管理软件对本案游戏等软件进行管理。该软件是一款集网吧网络建设、计算机管理、安全监控、还原控制、工作娱乐为一体的网络集成工具。该软件具有以下功能:当游戏在网吧服务端添加或下载完成后,需要把游戏分配到相应的客户机分组中,客户机用户才能使用这些游戏。网吧客户端的游戏就是通过网吧服务端配置到客户机中的游戏。若是配置到服务端的虚拟盘的游戏,则不需要下载到客户端服务器就可以使用,若是配置在本地磁盘的游戏,则需要在客户机端进行下载才能使用。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当事人上诉请求及事由,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内特网吧是否存在侵害游戏天堂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2、原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关于内特网吧是否存在侵害游戏天堂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内特网吧上诉认为,相关公证操作和存储均由非公证员完成,下载信息不真实,并认为公证书内容全部来自网页截屏,其操作过程没有任何记录,主张对相关公证书不予采信。经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依照游戏天堂的申请,派出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随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孙超到本案网吧进行证据保全。该公证行为全程由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完成,孙超在计算机上进行的操作不仅受到监督,而且该台计算机由公证员随机选定。公证中对计算机操作的每个步骤和界面均进行了截屏,完整记录了操作过程,截屏反映了在本台计算机上打开运行本案作品的方式、页面信息等。该公证程序合法,内容完整,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公证书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故内特网吧关于公证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从本案网吧客户端电脑截屏的内容来看,“蝌蚪(网维大师7系列)”软件的功能显示网吧服务端服务器存储了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网吧用户可通过局域网在网吧客户端登陆网吧服务端的服务器,下载侵权作品或直接在线运行侵权作品。本案网吧将本案游戏作品上传到网吧服务端服务器,使网吧用户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在网吧内下载或在线运行游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该提供作品内容的行为对游戏天堂享有的本案游戏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侵害。内特网吧还主张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形,但该司法解释第五条是指当网络服务者以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等方式实质替代其他服务提供者的作品时,只要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未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不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本案被控行为是将本案游戏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信息网络服务器中供公众登陆获取的行为,显然不属于该司法解释的情况,故该项上诉理由亦不成立。关于原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原审法院未全额支持游戏天堂请求赔偿的经济损失1万元,而是酌定为2000元,显然已经在适用法定赔偿的时候,综合考虑了本案作品的类型和成本,侵权的情节、网吧经营规模和服务价格、本地经济状况、合理维权费用等,该判赔数额于法有据,也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珠海市内特网吧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珠海市内特网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学军代理审判员  肖少杨代理审判员  欧阳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中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