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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414号原告赵某,女,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新河县人。被告李某,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新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贾秋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凤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