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椒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许琪、杨某甲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琪,杨某甲,陈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936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琪。2012年12月2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甲。2012年12月2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甲。2012年12月2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9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琪、杨某甲、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咸赏、被告人许琪、杨某甲、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被告人许琪在其经营的位于台州市开发区经中路137-147号新环游世界电子游艺场内放置了4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同月中下旬,许琪雇佣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在游艺场给客人上下分。同年12月25日,该游艺场被公安民警查获,并当场抓获许琪、杨某甲、陈某甲。期间,该游艺场非法获利80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许琪已退出违法所得78325元,暂扣于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审理中,被告人许琪退出违法所得167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许琪、杨某甲、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应某、施某、杨某乙、王某、张某、徐某、武某、金某、刘某、陈某乙、阮某、陈某丙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琪、杨某甲、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非法获利80000余元,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许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认罪态度好,有退赃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认罪态度好,予以减轻处罚。究其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宣告缓刑无再犯罪的危险,对被告人许琪予以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四、已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八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五、赌博游戏机四台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陶厘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丹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