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越商初字第2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周萍与陈永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萍,陈永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813号原告周萍。被告陈永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萍诉被告陈永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知原告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亦未向本院申请要求缓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丁灿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陆迎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