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清流县胜德服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飞跃威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清流县胜德服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飞跃威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胜华,赖井金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071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法定代表人陈凤龙。委托代理人王永彬、方向东,均系该司员工。被告清流县胜德服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嵩口镇嵩口村解放街11号。法定代表人曾胜华。被告浙江飞跃威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109号。法定代表人胡贤挺。被告曾胜华。被告赖井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审 判 长 饶 弢代理审判员 叶俐丽人民陪审员 赵 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马晓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