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阎法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张薷心与宋彦华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宋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阎法执字第00001号申请人张某某(又名宋某某),女,199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张辉,女,汉族,1967年3月24日出生,西飞劳司下岗职工。被执行人宋彦华,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西飞公司64厂职工。本院执行的张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阎民一初字第004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宋彦华抚养费纠纷一案,涉及案件标的1440元,执行费50元,共计149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彦华自动履行案款1440元,执行费50元,已向张某某发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阎民一初字第0045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余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