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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017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晋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714号原告张某某,女,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告晋某某,女,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大荔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亚玉环已付清房款为由,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