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富场商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叶文诉章荣海、张利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案件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文,章荣海,张利敏,俞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富场商初字第360号原告:叶文,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301231978********,住富阳市富春街道联群弄**幢***室。被告:章荣海,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301231975********,住富阳市湖源乡新三村山毛坞口****号。被告:张利敏,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301231978********,住富阳市常安镇东山村*号。被告:俞柳军,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301231974********,住富阳市富春街道春秋南路**号***室。原告叶文诉被告章荣海、张利敏、俞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已当庭宣判。原告叶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荣海、张利敏、俞柳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叶文起诉称:2012年7月10日,被告章荣海、张利敏向原告叶文借款500000元,并当场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20000元,余款280000元到约定的还款期限后,被告以种种理由迟迟不肯归还。被告俞柳军系担保人,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要求被告章荣海、张利敏共同归还原告叶文借款280000元;二、被告俞柳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叶文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章荣海、张利敏于2012年7月10日向原告叶文借款500000元,并由被告俞柳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被告章荣海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张利敏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俞柳军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叶文提供的证据,被告章荣海、张利敏、俞柳军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借条虽载明借款金额为500000元,但原告自认被告已归还220000元,故本院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80000元。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2年7月10日,被告章荣海、张利敏向原告叶文借款50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确认上述事实。被告俞柳军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后被告章荣海归还借款220000元,余款28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章荣海、张利敏至今未归还,被告俞柳军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本院认为:被告章荣海、张利敏向原告叶文借款的事实清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在出具借条对借款进行确认后,经原告催讨,未在合理期限内全额归还借款,显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叶文要求被告章荣海、张利敏共同归还剩余借款28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俞柳军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原告叶文与被告俞柳军之间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俞柳军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在原告要求被告章荣海、张利敏归还借款未果后,被告俞柳军也未履行保证责任,被告俞柳军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俞柳军对被告章荣海、张利敏应归还的借款28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章荣海、张利敏、俞柳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荣海、张利敏共同归还原告叶文借款2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俞柳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章荣海、张利敏、俞柳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 判 长 谢 晗代理审判员 何成科人民陪审员 何樟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黄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