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执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王红章与丁晓军、章忠信、潘超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章,丁晓军,章忠信,潘超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250号申请执行人王红章,男,汉族,生于1976年4月6日。被执行人:丁晓军,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18日。被执行人:章忠信,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25日。被执行人潘超娃,又名潘超,生于1976年3月2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丁晓军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晓军等缴纳执行款95300.00元、执行费1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由章忠信、潘超娃、丁晓军给付王红章95300元,在王红章与丁晓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王红章应给付丁晓军6165.64元相抵。本案中,章忠信、潘超娃、丁晓军再给付王红章剩余执行款33634.36元,王红章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金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