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谷红伟与济南龙翔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红伟,济南龙祥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927号申请执行人谷红伟,女,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济南龙祥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赵学峰,经理。本院在执行谷红伟与济南龙祥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申请执行人谷红伟与济南龙祥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 亭审 判 员 董广荣代理审判员 董 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恩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