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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廉月娥与高美秋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月娥,高美秋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13号原告廉月娥,女,58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高美秋,女,58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廉月娥与被告高美秋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媛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瑞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