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廉月娥与高美秋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月娥,高美秋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13号原告廉月娥,女,58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高美秋,女,58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廉月娥与被告高美秋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媛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瑞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