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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商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李云芝与李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芝,李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商初字第940号原告李云芝,女,住济南市。被告李涛,男,住济南市。原告李云芝诉被告李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李峻岭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蔡笑琳、孙营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云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涛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云芝诉称,被告李涛于2011年8月13日将坐落于济南市市天桥区翡翠郡南区13号楼1单元1303室的房产出卖给我,双方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房屋的价值、付款方式、面积、交房时间。我按时履约支付了房款,有收条为证。但后被告李涛一再推脱交房时间,至今日仍未交房,该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李涛将坐落于济南市市天桥区翡翠郡南区13号楼1单元1303室的房产过户给我,并支付过户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以发票为准),诉讼费由被告李涛负担。被告李涛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李云芝通过他人介绍与被告李涛于2011年8月13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李涛将其购买的坐落于济南市天桥区翡翠郡南区13号楼1-1303室、预售证号为济建开预许字第(2007)258号、建筑面积为122.79平方米的房屋一套(预售方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给原告李云芝,合同总价款为80万元,原告李云芝于合同签订当日将购房款一次性交付给被告李涛,买卖双方办理过户等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李云芝将现金80万元交付被告李涛,被告李涛给原告李云芝出具收条一份。现涉案房屋在原告李云芝控制之下。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收条、预售合同备案结果表各一份及当事人陈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李云芝与被告李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其义务。因此,在原告李云芝支付合同约定全部房款后,被告李涛亦应按照合同履行协助原告李云芝办理房屋过户的手续。原告李云芝要求被告李涛承担办理过户的费用,因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故本案不予一并处理,原告李云芝可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李云芝将坐落于济南市天桥区翡翠郡南区13号楼1-1303室、预售证号为济建开预许字第(2007)258号的房屋过户到原告李云芝名下。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李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11800元,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峻岭人民陪审员  蔡笑琳人民陪审员  孙 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百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