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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南执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南郑县园菱门窗厂、南郑县汉山镇元角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郑县园菱门窗厂,南郑县汉山镇元角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南执字第00496号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梁文成,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德荣,该社不良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南郑县园菱门窗厂。被执行人南郑县汉山镇元角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忠琴,该村委会主任。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南郑县园菱门窗厂、南郑县汉山镇元角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7)南经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南郑县园菱门窗厂应偿付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7万元及利息176571.2元(利息截止1997年9月21日),南郑县汉山镇元角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南郑县园菱门窗厂已倒闭数年,判决生效后原承包人偿付67000元后下落不明,抵押财产为村委会办公用房,无法进入评估拍卖。本院于2000年7月3日中止了该案的执行,2009年4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了撤销该案的执行,本院于2009年4月18日裁定终结本院(1997)南经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2009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又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但执行中亦未能查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南执字第0049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执行条件具备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房玉明审判员  王汉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庞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