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1108号原告欧阳明娟诉被告胡良武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胡**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1108号原告欧阳**,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江永县人,农民。被告胡**,男,1976年1月3日出生,瑶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诉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谭国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欧阳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