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牟大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牟大民初字第58号原告:陈某甲,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李曰路,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农民。被告:陈某丙,农民。被告:陈某丁,工人。被告:陈某戊,工人。本院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交纳。审 判 长 林功松代理审判员 贺长会人民陪审员 刘述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