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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牟大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牟大民初字第58号原告:陈某甲,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李曰路,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农民。被告:陈某丙,农民。被告:陈某丁,工人。被告:陈某戊,工人。本院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交纳。审 判 长  林功松代理审判员  贺长会人民陪审员  刘述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毅 来自: